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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编办出台机构编制事项跟踪问效办法
日期:2017-04-19   浏览量:

为进一步推进机构编制决策贯彻落实,最大程度发挥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等法规制度,滨州市编办紧密结合全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际,加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创新力度,制定出台了《机构编制事项跟踪问效实施办法(试行)》。

    一是明确问效对象,提高跟踪问效的针对性。明确跟踪问效的对象为机构编制部门研究确定或批复的机构编制事项,分为机构设立、机构撤销、机构合并、机构变更4类。为便于实际操作,将每类事项按照内容指标的重要程度、工作难度及所需工作量等赋予相应权重,采用百分制。若有的事项不涉及某指标,则采用百分比进行评定。

    二是实施分类问效,增强跟踪问效的精准性跟踪问效事项分为一般事项和重大事项,并依据不同事项采取不同的问效办法。一般事项由主管部门实施问效,问效结果报编制部门备案,重大事项由编制部门联合相关部门组成问效工作组,分通知安排、自查自评、社会评价、现场核查、综合评定、情况反馈、督促整改七个步骤进行。明确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跟踪问效的重大事项主要是指市直副县级(含)以上机构的设立类、合并类事项和县区正科级(含)以上机构的设立类、合并类事项。

三是强化结果运用,提高机构编制管理规范性。将踪问效结果及时反馈至县区编办或被跟踪问效单位,督促其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其中,机构设立类、合并类跟踪问效事项得分低于60%,且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按照管理权限,对机构予以撤并或对编制进行核减。机构撤销类和变更类跟踪问效事项落实不到位且未按规定时限整改的,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部门单位,冻结其机构编制事项。同时,将县区、市属开发区所属机构编制事项跟踪问效结果,纳入年度县级机构编制工作绩效管理评价。《办法》特别指出,在跟踪问效过程中发现的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按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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