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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委:严重精神障碍发病应报告
日期:2013-09-09   浏览量:

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是责任报告单位

患者信息除法律规定情形外,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个人透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国家建立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严重精神障碍发病信息是该信息系统的组成部分。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将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范围界定为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即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主要涉及的疾病种类有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

  上述6种重性精神疾病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应当报告;不符合的,应当按照现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自愿登记管理。

  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指出,对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发病报告,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病情严重,尤其在急性发病期需要尽快尽早进行救治,否则有可能危害个人及他人。对这部分患者进行发病报告,对优先提供救治服务十分必要。二是对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发病报告,有助于卫生、民政、残联及社区治安管理等部门加强合作,共同对患者进行救治、帮扶和管理,有助于最大限度减少此类患者对他人及社会的危害,保护公共安全。

  《办法》规定,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单位指定相应科室承担本单位的严重精神障碍确诊病例的信息报告工作,相应科室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录入或报送。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的,责任报告单位在患者出院后10个工作日内将出院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将患者出院信息书面报送所在地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

  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收到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出院信息,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系统。

  《办法》规定,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应当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后15个工作日内,将患者出院信息通知患者所在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患者建立健康档案,按照《精神卫生法》第五十五条及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对患者进行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

  《办法》规定,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严重精神障碍责任报告单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保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个人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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