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机构设置、科学配置职责、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61次常务会议审定了《四川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12月12日正式颁布,并将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此次颁布的《规定》,是在2004年《四川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基础上,根据近年来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而成。相较于此前的《办法》,《规定》更加符合上位法精神和工作实际,其修订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机构设置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权限、内设机构不得再下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不确定级别并不得单独设立办事机构。二是在编制管理方面,明确了领导职数核定依据和标准,规范了行政机构的编制核定和调整程序。三是在监督检查方面,将《办法》中的“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拆分为两章,并相应添补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内容。四是在法律责任方面,增加了擅自改变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职责、规格、名称或者隶属关系,擅自超职数、超规格任用行政机构领导人员,违反规定干预下级行政机构编制管理等情形的相应责任及处理方式。 《规定》在三个方面结合四川实际进行了创新探索:一是对原《办法》中未明确或不便明确的一些立法盲区进行了补充。如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开展机构编制定期评估工作等。二是吸收汇集了近年来该省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成果。如《规定》第22条明确要求“行政编制应当根据行政机构承担的职责和精简、效能的原则核定,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对职责弱化、消失,工作量减少的,相应核减编制;对职责加强、任务加重的,相应核增编制”;第29条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一般最低标准。三是体现了近年来国务院“放管服”等重大改革精神。如《规定》第21条明确了“除涉及国家安全、保密和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委托的事项外,由政府提供的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 |